(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92号原告:安某某,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晓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