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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大坤与方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坤,方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518号原告:林大坤。被告:方军杰。原告林大坤与被告方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方军杰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2日,被告方军杰因需向原告林大坤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按月支付利息,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将另外每月支付本金的百分之六作为违约赔偿,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军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1407元,由被告方军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81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