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特红与谭建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特红,谭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梁特红。被执行人谭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谭建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建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梁特红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0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其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从2015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谭建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建忠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