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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与方秀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方秀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任陈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秀启,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姜静,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诉被告方秀启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任陈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孝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秀启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池州市贵池区欧派家居用品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