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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锋波与周水平、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波,周水平,熊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299-1号原告黄锋波,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水平,男,汉族,农民。被告熊莉,女,汉族,农民。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杨,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锋波与被告周水平、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峰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锋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黄锋波负担。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