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2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锋波与周水平、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锋波,周水平,熊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299-1号原告黄锋波,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芳,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水平,男,汉族,农民。被告熊莉,女,汉族,农民。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杨,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锋波与被告周水平、熊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峰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锋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黄锋波负担。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