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白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忠和与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和,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沈忠和,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吕刚,职务不详。原告沈忠和与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云书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忠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忠和诉称,被告在青白江区姚渡镇光明村8组承包农田种植葡萄,原告帮其耕地。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3680元,后经原告催收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36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2014年,原告用拖拉机为被告承包的青白江区姚渡镇光明村8组的农田进行耕地、犁田、碎草作业。双方约定耕地80元/亩、犁田60元/亩、碎草50元/亩。在原告作业后,双方于2015年2月10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劳动报酬7000元、2014年2月至4月劳动报酬3440元、2014年10月劳动报酬13240元,合计236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凭据3份。后经原告催收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欠款凭据、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用拖拉机为被告承包的农田进行耕地、犁田、碎草作业,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在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至今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忠和支付劳动报酬23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雯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