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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某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米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生。被执行人贺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贷款16590元。由于被执行人贺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659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1659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交来1100元后,被执行人贺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米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物抵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