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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温克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万友与马英才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崔万友,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马英才,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崔万友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英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7月21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崔万友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马英才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8月19日履行了上述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 图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