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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严晓玲诉被告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晓玲,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194号原告:严晓玲,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住宜宾市临港区沙坪镇临港区第二办公区3楼14、15号。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晓玲诉被告宜宾欣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晓玲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严晓玲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