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19号原告张和平,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唐明兰,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礼嘉街道11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762-7。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平诉被告重庆泰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和平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和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