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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商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海氧之家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区海氧之家医疗器械销售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商初字第00213号原告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贡龙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平市铁西区海氧之家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法定代表人季小平,该中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铁西区海氧之家医疗器械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西区海氧之家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铁西区海氧之家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江苏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