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丁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被告经网络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仅半年时间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长期处于冷战状态。为了孩子双方都想挽救这段婚姻,无奈性格差异太大,双方都很痛苦。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有裂痕是原告的原因。为了小孩、老人,我一直隐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2009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被告发现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交往而服用安眠药,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且婚后育有子女,婚后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只要加强思想沟通与交流,是能和睦相处的,且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张倩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毛文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