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加明与范加明、翁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加明,翁爱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小才。委托代理人:翁建锋。委托代理人:杨建荣。被告:范加明。被告:翁爱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加明、翁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