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系申请人张某某之母。被申请人郭某某,男。2015年8月3日9时50分,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汉阴县城关镇中坝村一组路段自东向西左转弯掉头过程中,适遇申请人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因救治伤者未保护现场事后报案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5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法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小杰审判员 李 璐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