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55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强、翁发祥,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张立文、陈龙其,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后,被告薛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仓山区,以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受理时,被告薛某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薛某提出现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区江边村45号,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薛某的相关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薛某目前的住所地应认定为其户籍所在地,被告薛某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薛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寿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