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书轲与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书轲,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宋 书 轲 与 吴 堡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认 为 侵 犯 房 产 权 一 审 裁 定 书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吴堡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宋书轲,男,汉族,退休教师。被告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新建街155号。法定代表人薛生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卫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寇鹏飞,该局干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书轲诉被告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中,原告宋书轲以其不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书轲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书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交纳。审 判 长 王明海审 判 员 李淑媛人民陪审员 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