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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粟荣喜、王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粟荣喜,王柏林,陆笑阳,陆思宇,莫凌菊,唐娴,唐英莉,唐应聪,曹引秀,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县百花园花木专业合作社,恭城瑶家菌业有限公司,桂林蓝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被执行人粟荣喜。被执行人王柏林。被执行人陆笑阳。被执行人陆思宇。被执行人莫凌菊。被执行人唐娴。被执行人唐英莉。被执行人唐应聪。被执行人曹引秀。被执行人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灵川县百花园花木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恭城瑶家菌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蓝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粟荣喜、王柏林、陆笑阳、陆思宇、莫凌菊、唐娴、唐英莉、唐应聪、曹引秀、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县百花园花木专业合作社、恭城瑶家菌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蓝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粟荣喜、王柏林、陆笑阳、陆思宇、莫凌菊、唐娴、唐英莉、唐应聪、曹引秀、桂林市大禹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灵川县百花园花木专业合作社、恭城瑶家菌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蓝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确认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秀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