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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顺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素江,广东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1984年9月28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富顺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素江、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始,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山市沙溪镇岚霞新村大街第二巷1号其经营的李二士多店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后又与其妻被告人陈某共同参与。李某某、陈某分别记录投注情况,陈某对投注情况进行核对后,李某某将��录投注情况报给“黑哥”,李某某从中收取投注金额3%或10%的好处费。同年11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李二士多店抓获李某某、陈某及参赌人员等人,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4张、手机2部、现金30元;在李某某、陈某的出租屋查获“六合彩”投注单24份。经查,李某某、陈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5期,合计人民币180820元,抽头渔利共人民币4000元。另查,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后作了翻供。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陈某均承认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缴获经过及缴获物品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录像截图,收缴/追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及票据、证据保全决定书,投注单、“六���彩”投注单2本,手机通话清单,文检鉴定书,视听资料,身份信息,证人何某、苏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李某某、陈某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家人无人照顾,不懂法犯法的意见,经查,1.李某某接受非法投注额超过18万元,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大;2.李某某的家人无人照顾、不懂法犯法不是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述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犯罪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素芳佘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