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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常瑛与宋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瑛,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常瑛,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宁,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宁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1996)齐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