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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蒋文斌、相利民与相利民、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斌,相利民,王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101号原告蒋文斌。被告相利民。被告王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斌诉被告相利民、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文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相利民、王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斌撤回对被告相利民、王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文斌负担。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