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丁秀兰与昆山市永鑫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秀兰,昆山市永鑫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丁秀兰。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辉,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市永鑫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童泾路315号。法定代表人李清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丁秀兰与被告昆山市永鑫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秀兰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丁秀兰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丁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