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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西洛镇南下厢村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西洛镇南下厢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