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寿阳县西洛镇南下厢村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西洛镇南下厢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巧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