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李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李中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李中杰,曾用名李小套,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李中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中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诉称:被告李中杰多次购买原告张海军饲料,共计欠款9465元,后经原告张海军多次催要,被告李中杰陆续支付部分货款,下欠2065元,该下欠货款被告李中杰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为此,原告张海军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李中杰支付货款206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中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海军在正阳县真阳镇三里桥路口经营一饲料门市部,被告李中杰在正阳县慎水乡喻廖村经营一养猪场,双方因业务往来而认识。自2009年起被告李中杰开始购买原告张海军出售的饲料,因被告李中杰无钱支付现金,多次给原告张海军出具欠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李中杰共出具欠条16张,累计欠款9465元。该笔欠款经原告张海军多次催要,被告李中杰陆续偿还,仍下欠2065元未支付。原告张海军多次向被告李中杰要求支付下欠货款,但被告李中杰拖欠至今未支付原告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明、欠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李中杰购买原告张海军所销售饲料,被告李中杰因无钱支付,遂出具欠条16张,共计欠款946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中杰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欠条载明数额支付价款。因原告张海军认可被告李中杰已支付部分货款,要求被告偿还2065元,且放弃要求被告李中杰支付滞纳金,该行为系原告张海军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原告张海军要求被告支李中杰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中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军货款2065元。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李中杰承担。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