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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二新、庄宁等与1杨念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新,庄宁,庄莹莹,庄行,杨念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302号原告王二新,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原告庄宁,男,1985年8月1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庄莹莹,女,1987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庄行,男,1989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司高兴,兰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1杨念念,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聂爱叶,女,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母。被2: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李学政,总经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创业路交叉口绿地之窗B座四层。委托代理人:魏学玲,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二新、庄宁、庄莹莹、庄行与被告杨念念、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简称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高兴、被告杨念念委托代理人聂爱叶、被告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6日23时许,杨念念酒后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沿闫楼乡宋庄至大付堂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闫楼乡卫生院门前撞住路面行人庄著新、赵二林,致二人受伤,庄著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念念驾车逃逸行至闫楼乡闫北台区24号杆处,又撞住因拦截豫B×××××小型轿车停在公路上赵三争骑的两轮摩托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念念弃车逃逸。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念念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庄著新、赵二林、赵三争无责任。杨念念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抢救费2000元、丧葬费19402元、死亡赔偿金18832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59742元,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念念辩称,我家的经济条件有限,没有能力赔偿,因还有一人受伤,保险应由他们两家共享。被告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杨念念存在逃逸行为,如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保留追偿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还有一人受伤,应当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应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23时许,杨念念酒后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沿闫楼乡宋庄至大付堂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闫楼乡卫生院门前撞住路面行人庄著新、赵二林,致二人受伤,庄著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念念驾车逃逸行至闫楼乡闫北台区24号杆处,又撞住因拦截豫B×××××小型轿车停在公路上赵三争骑的两轮摩托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念念弃车逃逸。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念念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庄著新、赵二林、赵三争无责任。杨念念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8月2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21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0日二十四时止。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庄著新为农业户口,原告应按照农村居民计算损失。2015年5月11日,杨念念的父亲杨榜柱与庄宁达成一份赔偿协议,将豫B×××××小型轿车以50000元价格折抵给原告。经计算原告庄著新的合理损失有:丧葬费19402元、死亡赔偿金188322元,共计207724元,减去已经支付的50000元后,还应赔偿15772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安户口证明及身份证、死亡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驾驶证、行车证、车辆处理协议、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应按农村居民计算其损失。因在本次事故中杨念念应负全部责任,张世彦没有责任,杨念念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开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的损失应由被告杨念念承担。因还有一人受伤,交强险,由二人共享。原告主张的抢救费证据不足,无法支持,精神抚慰金因杨念念已构成刑事犯罪,不予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应当折抵的,因被告人民财险开封分公司对肇事车辆豫B×××××小型轿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故永安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9402元、死亡赔偿金188322元,共计207724元中的60000元;剩余的147724元由被告杨念念为赔偿,与杨念念已支付的50000元折抵后剩还应赔偿97724元。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二新、庄宁、庄莹莹、庄行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19402元、死亡赔偿金188322元,共计207724元中的60000元;二、被告杨念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二新、庄宁、庄莹莹、庄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剩余的137724元由被告杨念念为赔偿,与杨念念已支付的50000元折抵后剩还应赔偿9772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97元,减半收取2598.5元,由被告杨念念承担1728元,原告承担8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进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