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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832号原告仇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