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林军伟与被执行人程登科、黄伟莉、徐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军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22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毛昕昕执 行 员 任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