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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德力森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德力森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60号原告:安徽德力森电器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神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弘,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力森电器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德力森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75000元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皖H×××××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德力森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7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传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