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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高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某某,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刘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陈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