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永平与白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白某某,女。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6月18日在礼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结婚后,被告在城关镇大南街开一家服装店,原告在王坝农中教学。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和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生活矛盾,经常和原告及原告家人发生矛盾,争吵甚至谩骂原告和原告家人。2015年7月14日,被告在和原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家中的电视等物品损坏。之后,被告就到外面一直没有回家。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白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13年6月18日在礼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常与原告及原告家人发生矛盾。2015年7月14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及其家人多次产生矛盾,但夫妻之间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泰审 判 员 南燕代理审判员 剡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