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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云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宝塔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凯,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薛云娟,女,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云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云娟的起诉。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