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拜耳材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拜耳材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达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拜耳材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苗伯乐(WolfgangMiebach),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拜耳材料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岳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