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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上海连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章小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小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上海连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18号3幢2259室D座。法定代表人:王玮玮。被告:章小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小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海连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