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非诉行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玲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宁非诉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法定代表人陈发喜,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哲明,区政府法制办干部。被执行人赵玲,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区政府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宁府征补字[2014]第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在听证审查期间,经多方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已经与赵玲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区政府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争议已经得到彻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玲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已同意按照协议约定自愿搬迁,没有强制执行必要。申请执行人区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区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 润 进审 判 员 陶 建 荣审 判 员 高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韩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