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春与被执行人黄石市欢乐堡奇尔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春,黄石市欢乐堡奇尔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向春。被执行人黄石市欢乐堡奇尔培训学校,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联通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高凤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劳人裁终字(2014)第73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欢乐堡奇尔培训学校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485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峰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