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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沛军与被申请人马艳春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沛军,马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21号申请人曹沛军,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马艳春,男,1987年7月18日生,蒙族,现住前郭县。申请人曹沛军与被申请人马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艳春在前郭县畜牧局草原管理站工资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8月起,每月冻结被申请人马艳春工资款人民币700元,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时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