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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俊林与罗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唐俊林,男,生于1968年1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罗红兵,男,生于1971年10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林与被告罗红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唐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