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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乌人社监理字(2014)第G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已制定还款计划书,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泰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受偿金额为134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