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石凤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中心街。负责人石凤梅,总经理。申请人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2696744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26日。付款行东营银行滨州邹平支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陵县店头镇新秦五金交电经销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峥嵘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青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