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韩冰,邢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韩风,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冰。被执行人邢凤玲。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韩冰、邢凤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韩冰、邢凤玲银行存款人民币14990569.0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韩冰、邢凤玲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1571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共计117919元;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华运道45号、建筑面积5110.88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申���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韩冰、邢凤玲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D2座六层B单元、建筑面积358.82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中的本金人民币2550000元与相应罚息、复利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市天下数码视频有限公司、韩冰、邢凤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守 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