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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谢红与黄卫华、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红,黄卫华,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谢红,女,汉族,1968年1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熊杨发、肖欢,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卫华,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红诉被告黄卫华、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为4550元,由原告谢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佳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