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杜守华与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守华,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67号原告杜守华,女,197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法定代表人石越,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平。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守华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确认房产合法一案中,因经传票传唤,原告杜守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守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晓 蓉审 判 员 张 海 成审 判 员 张 丽 颖代理审判员 郝 玉 洁人民陪审员 王 爱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经朋书记员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