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强占猛与孙怀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占猛,孙怀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强占猛,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孙怀中,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占猛与被告孙怀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谢国明代理审判员 豆浩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