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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强占猛与孙怀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占猛,孙怀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强占猛,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被告孙怀中,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8XX****XX。委托代理人刘志超,兴隆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占猛与被告孙怀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谢国明代理审判员  豆浩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