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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尹克忠与刘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73号原告尹克忠。被告刘存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克忠诉被告刘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云涛代理审判员  方 璇人民陪审员  邢子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