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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林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邱某,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邱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吴香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肇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