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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家兵与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兵,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938号原告刘家兵,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冉平海,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负责人张德全,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敏、刘承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兵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马银村高古帽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兵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开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