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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雅意、戴育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蔡雅意,戴育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文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雅意,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戴育坚,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江峰、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雅意、戴育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