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雅意、戴育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蔡雅意,戴育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文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雅意,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戴育坚,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江峰、陈福东,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雅意、戴育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朝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