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士嘉与谢武正等人装修装饰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嘉,廖巧明,张今彦,谢武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原告刘士嘉,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廖巧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原告张今彦,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刘金贵,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武正,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阳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嘉、廖巧明、张今彦与被告谢武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士嘉、廖巧明、张今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士嘉、廖巧明、张今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士嘉、廖巧明、张今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刘士嘉、廖巧明、张今彦承担。审 判 长 申永波审 判 员 尹利容人民陪审员 李绍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