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一)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牛俊山与田洁、刁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山,田洁,刁永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585号原告牛俊山。委托代理人周容,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洁。被告刁永志。原告牛俊山诉被告田洁、刁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王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惠文和人民陪审员覃艳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牛俊山的委托代理人周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洁、刁永志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俊山诉称,2014年3月30日,被告田洁以家庭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半年。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田洁还款,但其总以各种借口不予还款。经调查,被告刁永志和被告田洁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牛俊山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田洁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约定的借款本金和借款期限。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与加盖柳州市柳南区档案馆公章件核对一致),拟证明二被告离婚时间为2014年9月26日,本案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离婚之前。被告田洁、刁永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30日,被告田洁向原告牛俊山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牛俊山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期半年。(¥50000元)借款人:田洁,2014.3.30。”被告田洁、刁永志于2005年6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26日协议离婚。2015年2月12日,原告以借款到期,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不予还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田洁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田洁于2014年3月30日向牛俊山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田洁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田洁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田洁、刁永志于2005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6日协议离婚,田洁于2014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刁永志、田洁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洁、刁永志共同向原告牛俊山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洁、刁永志共同负担并迳付原告牛俊山。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人民陪审员 覃艳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