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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茹永万,罗福群,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徐冲尔,岑建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38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自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岑建冲,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杜家。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10254754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茹永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茹永万,慈溪市××仪表机械附件厂厂长。被执行人:罗福群,农民。被执行人: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法定代表人:岑建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冲尔,农民。被执行人:岑建冲,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319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镇建冲五金电器厂、慈溪市新浦仪表机械附件厂、茹永万、罗福群、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徐冲尔、岑建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3509458.3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7515元,以及执行费374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