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康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9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甲,系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甜心快餐店员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羁押,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站阳,被告人康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甲谎称自己做香港代购生意,通过QQ聊天工具取得邓某信任后,假借帮忙代购手机、去英国考证没有人民币买机票、钱包丢失等名义,先后多次对邓某实施���骗,共计骗得人民币2465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16日至17日间,被告人康某甲假借帮忙代购手机的名义,骗得邓某在张家港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5157元。2.2015年1月18日至19日间,被告人康某甲谎称自己要去英国考证,假借没有人民币买机票等名义,骗得邓某在张家港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10500元。3.2015年1月20日至21日间,被告人康某甲谎称自己在英国钱包被偷需要借钱,骗得邓某在张家港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5000元。4.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康某甲谎称自己在上海,假借要到苏州来看邓某但没钱打车、要帮自己母亲买机票等名义,骗得邓某在张家港市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康某甲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邓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曾某、康某乙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监控录像、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康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损失已得到挽回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琛 关注公众号“”